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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文化馆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12-15 10:32  点击:[] 来源: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主要职能

城中区文化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社区、村镇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娱活动,丰富辖区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特有的表现方式第一时间把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发现、挖掘、整理青海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等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抓好传统节日的群众文化活动。

(2)举办有影响和社会意义的宣传活动。

(3)义务培训基层群众文化骨干。

(4)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免费开放场所。

(5)收集挖掘、整理开发民间文学、故事、舞蹈、歌谣、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预算单位1个。其中:事业单位1个。

(三)人员构成

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3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359.4万元,包括:文化体育传媒支出291.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3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76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9.4万元,文化体育传媒支出291.05万元,占比8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38万元,占比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22万元,占比5.06%,住房保障支出17.76万元,占4.94%。

(三)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5.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9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4.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五)关于城中区文化馆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2017年收支总预算509.4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359.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9.4万元。上年结余150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50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5.1万元,占46.15%,项目支出274.3万元,占53.85%。

(八)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274.3万元,其中:其他文化体育传媒支出50万元,占18.22%,文化活动支出30万元,占10.93%,一般行政事务管理支出125万元,占45.57%,群众文化支出69.4万元,占25.27%。

(九)关于城中区文化馆部门2017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无政府性基金。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称其为"调剂收入",属预算外资金来源。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它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余: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指用于反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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