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责(为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
(一)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地区财政改革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的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承担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有关财政票据,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监缴罚没收入。
(五)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管理全区预算单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负责全区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七)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九)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及有关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组织财政系统人员培训。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为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
(三)人员构成:
公务员编制7人,工勤编制1人。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732.01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732.0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8.34万元,教育支出3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6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6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4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73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32.0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8.34万元,占比43.49%,教育支出300万元,占比40.9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68万元,占比8.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6万元,占比1%,商业服务业等支出40万元,占比5.46%住房保障支出6.73万元,占比0.92%。
(三)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3.7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4.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9.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2万元,公务车运行经费3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4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25%,主要原因是重新核定“三公经费”。
(五)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732.01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732.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32.01万元,上年结余0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732.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75万元,占16.91%,项目支出608.26万元,占83.09%。
(八)关于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财政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608.2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06万元,占1.16%;预算改革业务10万元,占1.64%;财政监察20万元,占3.28%;信息化建设15.2万元,占2.5%;事业运行93万元,占15.29%;其他财政事务支出75万元,占12.33%;小学教育支出300万元,占49.3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48万元,占7.89%;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40万元,占6.58%。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指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
(三)事业收入:指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这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上年结余:指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结余一般由两部分构成:经常性的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经常性结余;专项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专项结余。
(八)一般公共服务(201类)
1、财政事务(06款)行政运行(01项):指用于全区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2、残疾人事业(11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99项):指用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7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02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4、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7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03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款)行政单位医疗(01项)、公务员医疗补助(03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221类)住房改革支出(02款)住房公积金(01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