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领导区域内人民武装工作
2、领导本地区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
3、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做好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工作,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
4、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防汛、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5、 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6、负责国防动员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和协助组织人口疏散等工作。
7、加强自身正规化建设,建立良好的战备、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为独立核算的行政部门。
(三)人员构成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67.55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167.55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9.27万元,国防支出7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6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6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7.5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9.27万元,占比41.34%,
国防支出76万元,占比45.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63万元,占比5.7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39万元,占比3.81%,住房保障支出6.26万元,占比3.74%。
(三)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1.5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1.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人就以保障金职业年金缴费、未休假工资报酬、岗位目标、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公用经费9.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0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未变化。
(五)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人民武装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收支总预算167.55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67.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7.55万元,上年结余0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67.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1.55万元,占54.64%,项目支出76万元,占45.36%。
(八)关于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76万元,其中:国防支出76万元,占100%。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指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
(三)事业收入:指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这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上年结余:指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结余一般由两部分构成:经常性的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经常性结余;专项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专项结余。
(八)一般公共服务(201类)
1、财政事务(06款)行政运行(01项):指用于全区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2、残疾人事业(11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99项):指用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7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02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4、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7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03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款)行政单位医疗(01项)、公务员医疗补助(03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221类)住房改革支出(02款)住房公积金(01项):指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