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它工作。
2、负责辖区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分管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0个、全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差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定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9人,参公事业编制0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4人、差额补助事业编制0人、定额补助事业编制0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行政8人,事业3人;离退休人数:离休0人,退休5人,退职(役)0人,遗属人员0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687.82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687.8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7.1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4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5.9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31.31万元,农林水支出23.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60万元,其他支出28.00万元。
(二)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7.8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7.17万元,占比43.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40万元,占比3.6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5.98万元,占比9.59%,城乡社区支出231.31万元,占比,33.63%,农林水支出23.36万元,占比3.40%,住房保障支出16.60万元,占比2.41%,其他支出28.00万元。占比4.07%。
(三)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8.3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11.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7.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5.87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2.21%,主要原因是油价上涨。
(五)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687.82万元。
(六)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687.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87.82万元。
(七)关于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南川东路办事处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687.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8.39万元,占34.66%,项目支出449.43万元,占65.34%。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经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预算会计中用来核算各级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规定收取或提取下属预算单位的分成、上解、调剂等收入的科目。
(六)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指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弥补的收支差。
(八)上年结余:指上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数额。
(九)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职能,保障各机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需要,以及支持地方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等。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财政对社会保险等各项的补助。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指用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的补贴。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