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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12-15 10:51  点击:[] 来源: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按照市级城管部门和区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检查督导,履行辖区城市管理具体行政职能,开展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中转和渣土排放管理工作、户外广告门头设置和和户外公益性宣传活动的行政许可、环卫基础设施的新建、承担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广场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分管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1个、全额补助事业单位1个。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3人,参公事业编制65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79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行政3人,事业69人,参公事业编制50人;离退休人数:退休94人,遗属人员2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7307.41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 6790.41万元,罚没收入517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3.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0.0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6746.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7.84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307.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3.08万元,占比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0.08万元,占比1.91%,城乡社区支出6746.41万元,占比92.32%,住房保障支出157.84万元,占比2.16%。

(三)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13.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705.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08.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

(五)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7307.41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7307.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7307.41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7307.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3.62万元,占26.19%,项目支出5393.79万元,占73.81%。

(八)关于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5393.79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393.79万元,占100%

(九)关于西宁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称其为"调剂收入",属预算外资金来源。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它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余: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指用于反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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