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规范对司法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2、执行法制宣传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纲要,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
3、负责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及安置帮教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工作。
5、负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司法队伍建设。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0个、全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差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定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10人,参公事业编制0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2人、差额补助事业编制0人、定额补助事业编制0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行政9人,事业1人;离退休人数:离休0人,退休0人,退职(役)0人,遗属人员0人。
(二)2017年城中区司法局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282.9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282.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0.3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56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2.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2.9万元,占比10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8万元,占比6.7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87万元,占比4.2%,住房保障支出11.56万元,占比4.1%。
(三)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4.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2.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2.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2.3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0.43%,主要原因是本单位经费主要以公务用车为主,本年度公车改革后保有车辆为1辆。
(五)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六)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28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2.9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28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4.4万元,占58%,项目支出118.5万元,占41.9%。
(八)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118.5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8.5万元,占100%。
(九)关于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指**机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教育(类) **教育(款)
1、**教育:指所属**学校用于教学等方面的支出。
2、干部教育:指所属干部教育单位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筹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改善科技条件方面的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用于
科技业务管理、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四)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 新闻出版(款):指用于所属新闻等单位的支出。
(十五)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款):指所属出版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方面的支出。
(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类)公立医院(款)
1、行业医院: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