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行政检查计划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 |
计划名称 |
检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辖区相关企业 |
限内取水许可涉及的取用水户 |
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50%1次/年 |
4 |
6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2 |
对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 |
对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 |
100%2次/年 |
1 |
6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及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
在建水利工程及各参建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检等) |
对在建水利工程的各项检查及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50%1次/年 |
4 |
6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市管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生产建设单位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25%1次/年 |
10 |
6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5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关于开展全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
城中区范围内按照“告知承诺”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辖区内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城中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专项核查 |
30%1次/年 |
10 |
2025年下半年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