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青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面”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2014标准已废止,但该产品仍用废止的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经过具体了解,已清楚相关问题,于2023年12月*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