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610g”产品中食品与包装容器分离;产品中含有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及产品配料添加了“人造奶油”,但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2023年11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买了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9月*日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后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一是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消费者召回过涉案产品,申请人也未收到过被投诉举报人发出的召回通知;二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给申请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伤害;三是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且其积极改正属于应尽法律义务,不属于不予处罚情节。
综上,被投诉举报人不具备不予立案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日就申请人谢**关于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 净含量610克”食品标签与包装容器分离;产品中含有芝麻,但配料表中未标注及该产品配料添加“人造奶油”,但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举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符合规定。二是2023年11月*日,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下达行政复议转办通知书,将复议事项交由属地监管单位南川工业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中食品标签与包装容器分离;食品中含有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的情况属实。但反映“乾麦多手工桃酥”配料表中添加了“人造奶油”未标注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情况不属实。经查,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配料表中无“人造奶油”字样,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是“人造黄油(含精炼牛油)”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术语和定义”规定:“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是指同一食用油脂制品。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乾麦多手工桃酥”时使用的是由“**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食用油脂制品(人造奶油)的“人造黄油”,其配料为:精炼植物油、水、精炼牛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齐全。从该“人造黄油”配料表及厂家生产工艺显示,该产品不涉及氢化工艺,不含氢化油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强制标示内容: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的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不属以上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形,故无需在配料营养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三是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中食品与包装容器分离;食品中含有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产品食品标签采取环状方式套箍在包装容器,在无一定外力作用下,不会与产品包装容器脱离。食品中含有的芝麻,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产品外观也可以直接看到产品中含有芝麻这一配料,该产品在风险监测抽检时结果也为产品合格,存在其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四是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之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不属以上召回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投诉举报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610克”产品中食品与包装容器分类;产品中含有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及产品配料添加了“人造奶油”,但未标识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一事作出的调查回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后附相应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日在百佳生活超市购买了一份乾麦多手工桃酥,2023年9月*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2023年9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派遣执法人员赴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调查,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配料表中无“人造奶油”字样,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是“人造黄油(含精炼牛油)”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术语和定义”规定:“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是指同一食用油脂制品。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乾麦多手工桃酥”时使用的是由“**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食用油脂制品(人造奶油)的“人造黄油”,其配料为:精炼植物油、水、精炼牛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齐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强制标示内容: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人造黄油”配料表及厂家生产工艺显示,该产品不涉及氢化工艺,不含氢化油脂,不属于以上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形,因此未在配料营养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食品标签采取环状方式套箍在包装容器上,在无一定外力作用下,不会与产品包装容器脱离。在“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中确实含有的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芝麻”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都合格,且“桃酥”产品外观也可以直接看到产品中含有芝麻这一配料,该产品在风险监测抽检时结果也为产品合格。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商家已于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之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关于标签的问题,商家已整改完成,且该产品质检合格,因此未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向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的投诉举报函1份;
2.申请人提供的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照片4张;
3.申请人提供的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出具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答复函邮件号为**投诉举报函复印件1份;
5.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对谢**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复印件1份;
6.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
7.被申请人提供的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被申请人提供的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青海清真食品标识证书》复印件1份;
9.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11.被申请人提供的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份;
12.被申请人提供的**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临门黄奶油的说明》1份;
13.被申请人提供的福临门黄奶油检验检测报告1份;
14.被申请人提供的福临门黄奶油产品外包装标识照片1张;
15.被申请人提供的“乾麦多手工桃酥”检验报告1份;
16.被申请人提供的翱懿黑芝麻检验报告1份;
17.被申请人提供的脱皮芝麻检验报告1份;
18.被申请人提供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页(GB28050-2011)《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1份。
本机关认为: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照齐全,主体资格合法。该店生产“乾麦多手工桃酥”时使用的是由“**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食用油脂制品(人造奶油)的“人造黄油”,其配料为:精炼植物油、水、精炼牛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在使用的“人造黄油”配料表及厂家生产工艺显示,该产品不涉及氢化工艺,不含氢化油脂,因此未在配料营养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关于“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中食品与包装容器分离的投诉事项,该产品食品标签采取环状方式套箍在包装容器上,在无一定外力作用下,不会与产品包装容器脱离。关于“乾麦多手工桃酥”产品中含有的芝麻,但配料表中没有标注的投诉事项,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芝麻”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都合格,且“桃酥”产品外观也可以直接看到产品中含有芝麻这一配料,该产品在风险监测抽检时结果也为产品合格,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商家已于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不予立案。另外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乾麦多手工桃酥”关于标签问题,商家已整改完成,因此未进行召回。
被申请人对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理由均向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回复,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