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城中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宁办发〔2019〕7号)和《中共西宁市城中区委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城中委〔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宁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西宁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市委、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执行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承担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六)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承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西宁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