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向区委反映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的有关情况;检查指导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二)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活动的斗争。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四)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五)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负责宗教界人士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培训教育工作。 (八)承办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聘用、辞退等事宜;积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养”活动。 (九)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 (十)负责佛协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