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小城建档案。 (三)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负责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参与查处建筑市场 违法案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城镇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八)负责办理人行道占用、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工作。 (九) 负责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监控,查处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 (十一)承担物业管理监督指导的责任。负责对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