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区政府研究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三)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培训、文化、体育、托养、残疾预防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五)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等社团组织。 (七)指导和管理残疾人之家、托养机构开展工作。 (八)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和医疗保障、托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