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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3〕41号

2024-03-27 16:43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高**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不服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对“***产品经营部”售卖的“养生酒”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与申请人投诉内容不一致的事项。于2023年12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2.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产品经营部”售卖“养生酒”,养生酒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发现任何有关的厂家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该产品带有宣传功效(壮身健体,补肾壮阳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以及药品管理法,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并处罚商家。2023年11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反馈回复:经调查,消费者在美团购买的商品,该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发生变化后,经营者在美团介绍该商品时因疏忽大意对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没有及时更新,虽然美团上介绍的商品的净含量与实物不符,但是净含量35克/袋和20克/袋的商品价格都一样,均是20元。消费者的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请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退货诉求予以支持。

申请人对此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内容与投诉请求不符合,申请人举报的是养生酒,被申请人回复的是槟榔,此类告知书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申请人称申请人高昌森于2023年10月*日、2023年11月*日对***产品经营部投诉举报。2023年10月*日、2023年11月*日对***超市投诉举报。因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对两户经营者先后分别投诉举报各两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申请人投诉举报***超市的内容当成***产品经营部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回复,此次回复错误是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失误所至,对此,被申请人已对该名工作人员提出严厉批评。2023年12月*日,已对申请人进行了重新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产品经营部”售卖的“养生酒”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也未发现任何有关的厂家信息,属于三无产品。2023年11月*日被申请人作出“经查,投诉举报属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消费者在美团购买的商品,该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发生变化后,经营者在美团介绍该商品时因疏忽大意对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没有及时更新,虽然美团上介绍的商品的净含量与实物不符,但是净含量35克/袋和20克/袋的商品价格都一样,均是20元。消费者的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请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退货诉求予以支持”的反馈回复。2023年12月*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及反馈信息截屏;

2.被申请人提供的给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回复;

3.被申请人提供的给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的短信截屏。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诉求回复内容错误,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理结果不适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了回复并送达申请人,故不再责令其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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