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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3〕39号

2024-03-27 16:41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高**

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对**超市销售的“枸杞槟榔”商品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2.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超市”售卖“槟榔”,商家平台宣传的是每包35克,结果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袋标示只有20克,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公处理,并处罚商家。2023年11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消费者在美团购买的商品,该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发生变化后,经营者在美团介绍该商品时因疏忽大意对商品的名称和净含量没有及时更新,虽然美团上介绍的商品的净含量与实物不符,但是净含量35克/袋和20克/袋的商品价格都一样,均是20元。消费者的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请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退货诉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决定,依法处罚违法经营者。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日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超市销售的枸杞槟榔,净含量由35克/袋变为20克/袋后,该超市于2023年9月20日购进20袋,进价17.5元/袋,网上售价23元/袋,共销售1袋。该超市在美团销售的枸杞槟榔净含量宣传为35克/袋,商品实际净含量为20克/袋,情况属实。通过跟超市经营者询问了解到,该情况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更新美团上的图片导致的。在调查过程中超市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采取网上暂停销售、退款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日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一袋“伍子醉湘潭铺子枸杞槟榔”,购买时商家页面显示,该产品35g/袋,到货后发现包装袋显示20g/袋,之后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息后,于2023年10月*日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超市销售的枸杞槟榔,前期售卖的产品为净含量35克/袋,售价23元/袋,之后于2023年9月20日购进净含量为20克/袋的枸杞槟榔,网上售价23元/袋,期间共销售1袋。由于疏忽大意,产品更换后没有及时更新美团页面。在调查过程中超市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采取网上暂停销售、退款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被申请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及反馈信息截屏;

2.申请人提供的“枸杞槟榔”实物产品图;

3.申请人提供的美团订单截屏;

4.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超市销售的枸杞槟榔,在产品更换后没有及时更新美团页面,但更新前后价格不变。调查过程中超市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采取网上暂停销售、退款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理由均向申请人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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