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男女平等。
(二)对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实行业务领导。
(三)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和建设,代表和组织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
(四)教育和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素质,发掘其优势和潜能,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五)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六)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助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中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城中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为妇女儿童服务,协调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做实事、办好事。
(七)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配合抓好家庭教育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妇女联系联谊。
(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财务工作中,城中区妇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在安排经费支出时,分轻重缓急,既保证常规工作需要,又保障重点支出所需;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支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分管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3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行政3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57.1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57.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7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万元,占比78.8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万元,占比9.2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3万元,占比6.18%。,住房保障支出3.27万元,占比5.73%。
(三)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3.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0.58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减少)100%,主要原因是已车辆改革。
(五)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妇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妇联2017年收支总预算57.1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5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7.1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5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1万元,占89.50%,项目支出6万元,占10.5%。
(八)关于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妇联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万元,占16.67%,事业运行5万元,占83.33%。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
(八)上年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