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相关单位、局各专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决策部署,持续保持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统计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西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暨交叉互助式检查的通知》(宁统字[2023]24号)和城中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排,经2023年城中区统计局党组工作会议研究,将于近期在全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暨交叉互助式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统计执法检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
二、检查方式
(一)检查范围和比例。按西宁市统计局相关要求,根据“双随机”和三年之内不重复执法检查的原则,依托“城中区市场主体信息库及联动监管平台”,统一确定全区抽查的领域、范围和抽查比例,即2023年共抽取联网直报企业比例为各专业联网直报企业单位总数的5%进行抽取。
(二)完善更新检查企业库。建立统计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取制度,各专业要将今年新建立的一套表单位列入抽查对象名录库,同时,不得将即将退库或数据停报的企业和项目列为抽查对象。
(三)推进交叉互助式检查。按照“互助式检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交叉式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人员配置;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设置及统计资料保管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包括统计报表上报时效及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等)。
(三)是否存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编造统计数据行为。
(四)是否存在妨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等行为。
四、检查步骤及要求
此次执法检查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至2023年9月20日结束。分为单位抽取、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单位抽取阶段(7月1日—7月12日)按照统计双随机方式选取被查单位,并进行及时公示。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3日-8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总结处理阶段(9月1日-9月20日)对今年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梳理总结,形成报告,并对违反《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拿出处理建议,及时公示。
五、各专业重点抽查以下主要统计指标:
(一)工业: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产总计和营业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销售面积、销售额等;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等。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等。
(四)服务业: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期末用工人数等。
(五)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六)农业:农业户数及人口数、粮食作物生产情况、主要畜禽生产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动落实。开展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全区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规范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坚决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营造依法治统的良好生态,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聚力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提供统计法治保障。
(二)落实三项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要全程录音录像;要认真记录执法文书,确保执法检查内容要素齐全,严谨规范;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三)坚持公正执法。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办案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和接受宴请,不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跑风漏气等。
(四)规范查办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尤其对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报告省市统计局及区纪委监委查处,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附件1:《城中区统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抽中单位名单》
附件2:《城中区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