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护辖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辖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社区食品生产、药品零售、经营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社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分析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制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组织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食品 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各社区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及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药品的安全。
第七条 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本制度由仓门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