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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50529001  发文字号:  城中安委〔2025〕5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5-29 16:45
城中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试行)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城中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城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城中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区级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西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

(四)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范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第二章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城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三)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于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协调落实监管职责,必要时提请区政府明确监管责任;

(六)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察暗访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七)督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十)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考核,通报表扬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城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区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安全生产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区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区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区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等工作研究;

(七)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考核、约谈、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察暗访工作;

(八)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街镇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九)组织实施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十)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区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编发各类安全生产通报、简报,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六)负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召集联络员会议;

(十七)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及具体工作程序;

(十八)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第六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七条按照“三个必须”原则,负责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八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督导检查、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指导、督促对口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限制、减少和淘汰安全性能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三)在项目科研编制阶段,将“三同时”内容列入项目科研文本。

(四)负责将能源领域安全纳入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严格安全准入,依法依规负责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区粮食储存、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涩宁兰西宁输气站油气长输送管道建设安全监管;负责门站以外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保护,依法主管全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归集报送的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在“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依法依规实行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八)负责全区新能源项目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职责范围内的餐饮、娱乐企业安全监管。

(十)组织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牵头负责做好电子商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安全发展措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指导辖区规上及重点工业企业做好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事故防范等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推动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装备、工

艺和产品。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有色、新能源汽车,食品、饮料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十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七)负责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线电违法行为。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无线电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十八)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管和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等工作,牵头拟订大面积停电处置应急预案,组织电力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指导和督促全区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国有公共人防工程管理及出租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督促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十一)依法参与商贸领域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区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师生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工作。指导、督促教育文化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三)负责校车(含学校购买校车服务)的源头安全监管,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治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学校加强校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实验室危化品及校舍安全管理。

(五)负责学校统一组织的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调校园周边危害学校安全的隐患治理工作。

(六)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七)将学校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检查、教育督导内容。

(八)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中公安分局

(一)按照《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收缴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

(三)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四)牵头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工作。

(五)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力量参与、配合安全监管工作;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督促指导拘留所、看守所和所管强制戒毒所等相关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责任。

(七)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依法督促隐患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直至消除隐患。

(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区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社会安全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九)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交警二大队

(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和实施。

(二)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

(三)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等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加强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行驶记录仪、车载监测监控系统、地理位置定位系统,加强动态监管。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辖区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和交(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八)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严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十)协助处理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及违法行为查处。

(十一)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工作的组织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道路旅客运输(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货物运输(含货运咨询)、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场、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业源头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二)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监督指导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做好农村公路危桥、公路生命安防工程、事故多发路段公路设施的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十三)牵头负责外卖送餐车道路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督促、指导做好网约车行业安全管理。

(十五)负责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校车号牌发放、回收及驾驶人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

(一)负责养老机构(敬老院)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殡仪服务用车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殡葬车辆的打击。

(四)负责殡葬行业安全监管,负责公墓及殡仪服务站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殡葬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和技术支撑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监测预警、应急避险等防范措施。

(五)指导督促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六)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林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益林及集体公益林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涉林镇办及林草制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负责辖区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九)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河道、淤地坝,涝池、干支沟的路面、平台、堤岸、箱涵、河道沿线安全护栏及其他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和事故防范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将非法采砂线索上报市级单位并配合查处。

(十二)负责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区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牵头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监测类机构实验室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区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拆除工地的安全监管。

(二)制定建筑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建设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供排水、城镇燃气、城镇供热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督。负责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用户安全用气指导责任。

(五)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质量,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

(六)负责区级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及安全监督工作。

(七)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八)负责物业行业和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全区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十)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参与应急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区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源头安全监管,配合做好非法渣土运输车辆的打击。

(四)负责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城区人行道行为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全区种植业、渔业等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药、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饲料、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依法对纳入登记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牌证管理、年度检验及其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安全教育、安全执法检查、事故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区农业产业、休闲农业及其游乐设施和农业企业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区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负责全区饲料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

(十)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或参与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文体旅游科技局

(一)负责旅游和体育行业安全监管。

(二)负责文化旅游园区、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等娱乐场所、文艺演出,以及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企业)安全管理。

(三)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备案制度和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旅行社的服务安全标准,参与旅游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四)统筹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六)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游泳、滑雪、滑冰、攀岩、马拉松等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指导督促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文旅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四)督促指导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救护车辆的源头安全监管,配合做好非法救护车辆的打击。

(六)负责由卫生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

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区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依规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协助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五)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企业的登记注册,对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和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八)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九)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燃气及燃气灶具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强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火灾扑救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医院、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商户履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和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负责确定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八)负责全面推进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以及畅通生命通道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配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督导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应急管理局

(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考核巡查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依法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工作。

(五)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六)依法开展监督职责范围内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七)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

(八)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七条区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一)履行全区环境卫生行业、街道景观设施及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二)负责市政道路病害监管和治理工作。

(三)负责区市政中心管辖范围内环卫车辆、垃圾转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引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工作。

(六)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八)配合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联合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其他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其他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区委办公室

1.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2.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督促各级党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督查。

3.负责区委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

4.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文稿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区政府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政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2.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负责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记录存档工作。

4.承担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的起草审核把关工作。

5.会同区安委办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6.协调处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三)区纪委监委

1.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

3.加强预防安全生产工作职务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教育。

4.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区委组织部

1. 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安全意识强、专业素养高、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

2.将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3.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党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把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

(五)区委宣传部

1.负责全区电影、出版印刷领域安全监管。

2.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将安全生产教育内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测评内容。

3.指导开展安全生产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指导各部门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处置。

4.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宣传重点工作,并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及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决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范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综合指导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

2.加强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综合指导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结合本区“三定”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七)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2.负责全区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区财政局

1.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3.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力度,为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4.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九)区司法局

1.负责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指导、督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3.依法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十)区总工会

1.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各项政策措施。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措施、制度规范拟定工作。

3.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

4.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团区委

1.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区妇联

1.广泛宣传安全知识,依法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区残联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

2.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好残疾人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统筹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六章负有属地管理的乡镇政府(街道办)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照国、省、市及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检查。

(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制定年度、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并逐年加大投入。

(六)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八)编制和完善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督促、指导辖区村(社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九)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辖区企业和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承担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本村、本社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巡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新兴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协同机制,定期评估新业态风险,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

(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的安全监管,制定行业安全服务标准和规范,督促其落实母婴照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经营资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如:电梯、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五条 外卖平台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外卖平台及配送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配送车辆和人员管理。

(二)交警二大队负责外卖配送电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统筹协调,推动配送企业落实安全培训。

(三)区交警二大队负责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道路秩序。

第三十六条 电商直播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电商直播行业安全规范规定,监督直播场所消防、用电安全及商品质量管控。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播产品质量抽检、查处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直播仓储物流环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网红景点

(一)区文体旅游科技局牵头制定网红景点安全管理指南,明确人流控制、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等要求。

(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风险类网红景点(如:野山、峡谷)的安全评估和灾害预警。

第三十八条农家乐、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乡村

旅游接待点

(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农业休闲场所安全服务规范,

指导落实农业生产设施、采摘活动、农事体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二)区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乡村旅游接待点的服务质量监管,督促完善应急疏散、安全警示标识等设施。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明码标价及特种游乐设施安全监管,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场所消防设施检查,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五)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审查用地合法性,防范违规占用耕地或生态保护区行为。

第三十九条托管和校外培训机构

(一)区文体旅游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小餐桌托管类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构注册登记、收费公示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开展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

检查,督促落实防火隔离措施。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检查,重点监测场所通风消毒、传染病防控等情况。

第四十条冰雪活动场所

(一)区文体旅游科技局牵头制定冰雪运动场所安全运营规范,监督落实滑道防护、装备检测、应急救援等要求。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滑雪索道、造雪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严查无证运营行为。

(三)交警二大队加强冰雪活动周边交通疏导,严查违规

停车、超载运输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新能源充电站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新能源充电站以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站设备质量、计量准确性、收费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充电站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

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强化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五)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新能源充电站建设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依照相关标准、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对新能源充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新能源汽车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和指导供电部门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加强配套供电安全管理;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退役管理。

(二)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新建工程按规定预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三)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四)区应急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城中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加强使用安全宣传。

(四)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新建工程按规定预留非机动车停车棚、充电桩等设施。

(五)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引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行动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四十四条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区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履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城中公安分局负责“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对“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商业综合体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综合体内商场、卖场等商贸流通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场所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城中公安分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商业综合体燃气、玻璃幕墙、商业综合体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四)区市政公用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安全监管。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公共临时停车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等安全监管工作。

(六)交警二大队负责商业综合体周边公交车站服务设施、出租车停靠点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区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商业综合体的KTV、网吧、游艺厅等文化旅游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商业综合体的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业综合体的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电影放映单位、私人影院

(一)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三)区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涉及电影放映、私人影院等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私人影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中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西宁市城中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城中办〔2019〕106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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