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10414000002  发文字号:  城中办〔2021〕22号
 发布机构: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4-14 17:48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送审《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的函

区委办公室:

现将《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送审稿和备案说明随文报上,请审核。

附件:1.《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2.《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备案说明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为加强新时期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社区治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市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和区委十六届十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推动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主题,以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为主线,以优化社区班子结构为重点,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推进“一优两高”,建设“五个示范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打造中央活力区,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贡献中区力量、提供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工作机制

设立城中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省、市社区工作者有关工作要求,协调制定并完善社区工作者相关政策,解决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大问题,指导、管理和监督社区工作者,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镇(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

(二)规范人员储备

1.规范选任管理。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考、选任等多种方式配备,由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范社区工作者招考程序和资格条件,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专业社工人才等优秀人才中选用,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公开招考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每年3月底前,由各镇(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出缺额与实际工作需求,向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上报社区工作者招考需求,经研究核准后,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招考。

2.动态储备人才。按照不低于全区实际社区工作者的10%进行人才储备,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考人员纳入城中区社区工作者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察,根据社区工作者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充实。社区工作者日常出缺时,由各镇(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出缺额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城中区社区工作者储备库选派人员至各镇(街道)。

(三)完善考勤及考核管理

1.规范人员管理。新进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满1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由镇(街道)指导社区开展补选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

1.1调动。镇(街道)内调动的,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镇(街道)负责指导调动人员完成工作交接,报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工作者跨镇(街道)调动的,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上报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

1.2借用。镇(街道)需要借用社区工作者时,要征得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1.3考勤。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社区工作者考勤记录,严格落实考勤制度。镇(街道)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社区工作者考勤记录按月上报镇(街道)备案。

1.4相关假期。社区工作者享有病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婚假、产假、丧假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病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批准同意并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除产假外,凡因伤、病请假应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相关病例。社区工作者因伤或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应于伤、病后7天内补办,结束请假返岗后应及时销假。

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绩效报酬(重症患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除外);当年病假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予评为“优秀”等次。

1.5带薪年休假。从事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带薪年休假按每年5个工作日计算;满5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按每年10个工作日计算;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按每年15个工作日计算;满20年及其以上的,带薪年休假按每年20个工作日计算。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可根据工作实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落实,但不得跨年度使用。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2.加强考核管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

2.1年度考核。社区工作者考核由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党员评议占20%、居民评议占30%、镇(街道)评议占3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占10%、社区工作者互评占10%进行综合确定。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占比不超过全体社区工作者的15%,人员名额按四舍五入法核算。根据本人年度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给予奖惩。

2.2监督管理。社区工作者监督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城中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城中委〔2016〕164号)要求执行,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社区工作者的监督管理。社区工作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3.建立退出机制。

3.1辞职。有辞职意向的社区工作者须提前30天(新进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未满1个月的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及镇(街道)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所在社区负责与社区工作者进行沟通,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是否批准。社区工作者的辞职申请获得书面批准后,应在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具体由社区负责执行,镇(街道)负责指导。社区工作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一律按除名处理。

离职手续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完成工作交接,由社区确认是否完成;

②归还办公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借用物品等);

③结算财务(包括借款、报销等);

若因工作需要对离职社区工作者进行审计的,镇(街道)应按《干部离任审计办法》予以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2辞退。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可决定予以辞退:

①因个人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②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因工作渎职、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④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⑤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⑥有其他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

社区工作者辞退批准后,由镇(街道)会同所属社区负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社区工作者对辞退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镇(街道)提出复议申请。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

3.3退休。参照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结合青海省相关政策,符合国家、省市退休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前1个月,由镇(街道)通知即将退休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停发社区工作者报酬。

(四)强化保障激励机制

1.加强人员培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期培训、进修培训等。初任培训,面向新选任和新招考人员,主要进行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学习,包括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专业职能和心理疏导培训。任期培训,主要进行基本政治理论、个案实务、岗位技能及知识更新、心理疏导培训。进修培训,主要是适应履职要求,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重点开展赴外社区治理专题培训。

培训方式包括集中举办各类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班,以及现场观摩交流、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培训班采取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观摩交流以学习先进典型为主,开展实地参观交流。初任培训每轮不少于24个学时。任期培训每年不少于32个学时。进修培训视具体培训内容而定。

2.完善薪酬体系。社区工作者报酬严格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宁组字〔2019〕23号)规定落实“4岗17级”报酬体系。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以本人在社区实际工作年限为准。跨区县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1年及以上的,须提供原社区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社区工作者冬季取暖补助参照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新进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照“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岗位序列规定核发基本报酬,不享受其他津贴、补贴。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按照《关于落实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切实负起推进实施意见工作的主责,按照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宣传发动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宣传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意义,引导社区工作者牢固树立危机意识,主动顺应改革潮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三)注重探索创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善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社区工作者选任、人才培养、退出机制等进行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提升,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易学习、可复制、能推广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经验。如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应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城中区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 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备案说明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中区开展“物质+服务” 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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