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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0611002612-00010  发文字号:  城中政发〔2019〕42号
 发布机构:  城中区政府办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6-11 10:04
西宁市城中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办法(试行)

城中政发〔2019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清产核资、确认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资产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份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有偿退出和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总量的10%。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或转让股权。如确需退出或转让的,可先退出原来职务,放弃成员代表资格。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应以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核心。

第七条涉农镇(办)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城中区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份赎回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自愿有偿退出,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方式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赎回经济能力;

2.连续两年以上,集体资产股份有分红;

3.集体资产股份不包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4.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

5.股权证登记的集体资产股份整户自愿退出;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自愿有偿退出,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方式的,由股权证记载的户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并附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股权证;

3.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理事会接到自愿有偿退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申请退出的股份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应在15日内制定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方案应包括收购的具体日期、收购的价格、收购股份的处置等内容。

经审核,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向申请人说明,退回补充完善;经审核,申请退出的股份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收购的价格应为该股份被赎回前三年平均年分红额的6—10倍。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制定完成后,理事会应在15日内,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和表决。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本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对事实清楚、

理由充分的,理事会应给予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理事会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理事会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

报当地镇(办)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经涉农镇(办)审核批准后,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后注销股权证,并在7日内,由理事会与退出方代表共同到当地镇(办)登记。

第十九条收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条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也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还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数。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股权有偿退出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权有偿退出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二十三条成员股一般不得自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它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二十四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超过5倍的部分,优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股权证登记的股权整体转让的,申请应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式、转让数额、受让人等。

2.理事会根据转让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退出的股份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应在15日内批复。经审核,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向申请人说明,退回补充完善;经审核,退出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股份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也可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见证手续,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5.转让双方当事人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及《股权转让协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1.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股权继承

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能继承其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收益,不能继承其成员身份,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如继承的权属受限,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九条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理(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理(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到公证机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若已经法院裁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股权的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证明。

4.继承人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或司法判决书(调解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成宜告死亡的有效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3.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4.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出现争议的,可以向所在镇(办)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应及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章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城中区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下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水井巷市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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