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00623-002612-0019  发文字号:  城中政发〔2020〕45号
 发布机构: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6-23 09:17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城中政发〔2020〕45号

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2020年6月4日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饮食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小餐桌”经营者规范集体用餐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小餐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及相关活动的,适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小餐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的场所。

  二、备案管理

  “小餐桌”经营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备案登记有效期为2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2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一)备案要求“小餐桌”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小餐桌”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登记审批表(附件2);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注明租赁期限)、房产证明(注明经营场所面积)、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

  7.就餐住宿人员名单(备注生源,即学校名称);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10.食品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附件3);

  11.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12.“小餐桌”监控对接登记表;

  13.《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图片;

  14.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厨房全景照片1张,灭火器、紫外消毒灯、水池、消毒柜、留样柜与留样盒照片各1张,每张照片背面备注“小餐桌”名称及法人姓名);

  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备案标准备案登记的“小餐桌”应符合下列标准:

  1.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2.“小餐桌”应设在建筑物三层以下,建筑物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小餐桌”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就餐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

  3.“小餐桌”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25名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0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4.按照“明厨亮灶”工作要求,“小餐桌”应安装监控设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平台对接,建设“阳光厨房”;

  5.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6.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设置独立的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功能间,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够满足需要。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

  7.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8.“小餐桌”设独立就餐场所并保持整洁,设置流水洗手设施及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9.厨房间具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10.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11.主副食应烧熟煮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食品原材料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制售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冷热饮品;

  12.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不得使用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实行食品留样制度(附件4),留样食品按照品种留存2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且做好留样记录;

  13.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14.采购主副食品,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索证索票,建立台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为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15.“小餐桌”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和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及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

  16.“小餐桌”经营者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垃圾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垃圾应交由合法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处置并签订合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

  17.“小餐桌”经营者必须征得“小餐桌”开办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登记审批表》盖章;没有物业管理部门的老旧小区,则须征得“小餐桌”开办所在住宅楼本单元内80%的业主签字同意。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办)进行登记管理。

  三、监督管理

  城中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小餐桌”监管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教育、市场、卫健、消防、公安、应急、建设、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开展“小餐桌”规范管理检查工作。各镇(办)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小餐桌”监管工作。教育、市场、卫健、公安、生态、消防、应急、建设等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餐桌”及周边的日常巡查,对“小餐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餐桌”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一)各镇(办):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小餐桌”进行摸底调查,对辖区“小餐桌”进行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环保、治安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引导擅自“住改商”租赁房屋的业主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小餐桌”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跟踪督办问题整改。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核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建立健全“小餐桌”监管档案。建立“小餐桌”备案登记电子档案,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卫健、消防、公安、生态、应急、建设、各镇(办)通报,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备案登记情况。建立“小餐桌”查询数据库,并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加强“小餐桌”经营者、厨师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督促指导“小餐桌”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对未备案登记、不符合开办条件、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的,依照本方案予以查处或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申请“小餐桌”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

  (三)教育部门:积极与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小餐桌”经营户信息,在校内外设置公示栏或在官方网站、校讯通、微信等渠道发布温馨提示,提醒广大师生及家长谨慎选择。负责督促“小餐桌”加强食品、治安、消防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整治“小餐桌”的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情况,做好相关培训,并与“小餐桌”经营者签订《疾病预防承诺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和整治“小餐桌”油烟污染问题。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小餐桌”清真食品的原材料采购、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与“小餐桌”经营者签订承诺书。

  (七)公安部门:负责检查和整治“小餐桌”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

  (八)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和整治“小餐桌”消防安全,并与“小餐桌”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主体责任

  “小餐桌”经营者应签订《城中区“小餐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并依据承诺书内容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二)妥善保护现场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安全。“小餐桌”工作人员接送过程中,宜组织学生穿着或佩戴统一且色泽明显的服饰;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小餐桌”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五)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五、本方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8日。

附件:1.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申请表

2.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登记审批表

3.城中区“小餐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小餐桌”经营单位食品留样制度

附件1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桌”备案

申请表

名 称:

申请日期:

注 意 事 项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申请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小餐桌”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加工场所地址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

方式

(手机)

家庭住址


(固话)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面积


从业人员数


就餐人数


房屋性质


学生来源


申请人承诺:

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

□房产证明 □开办人身份证明

□布局平面图 □备案登记审批表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承诺书 □其他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面积 □清洗消毒设施

□3个水池(上下水) □紫外消毒灯

□冰箱 □防蝇防尘设施□地面墙壁天花板

□灭火器 □留样设备 □卫生间 □其他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案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附件2

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单位名称

单位经营地址

居民意见结果

本单元共()户,居民签字同意()户;

居民签字:

物业意见结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城中区“小餐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小餐桌”就餐人员饮食安全,本单位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提供学生使用;

六、保持厨房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备餐过程中,做到生食和熟食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七、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好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200g,保存48小时,并按时做好留样记录;

八、不擅自改变经营类别和扩大经营范围,不擅自改动经营场所布局,不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

九、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十、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十一、热情欢迎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在经营场所张贴,一份由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

附件4

“小餐桌”经营单位食品留样制度

一、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2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

六、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七、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疾控部门检验;

八、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相关解读关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印发<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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