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
第五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开展,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基于我省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省域内各地各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学期学年设置、学籍业务时间设置、异动类型配置等。
2.核办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变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招生入学、学生毕业、跨省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
3.负责辖区内问题学籍处理核办、疑似辍学现象核查报告等业务。
4.根据单位安排发布学籍管理相关公告通知。
5.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开展国家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八条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
1.录入新生(含港澳台、来华或归国等学生)的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上报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强化与班主任沟通,定期核实学生在籍在校情况,发现疑似辍学或问题学籍现象及时上报,督促启动劝返复学程序或处理问题学籍。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数据变更、转学和其他学籍变动。
4.开展招生入学学籍操作和学生毕业学籍操作。
5.开展国家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三章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九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原则上只允许缓学一次,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给不在校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三条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信息由国家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第十五条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结束专门教育后,返回普通学校继续就读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无学籍、难以确认原所在学校或学籍异常的学生,在专门学校建立学籍,结束专门教育后继续就读其他学校的,由接收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就读年级并及时转接更新学籍;不再继续就读的,学籍保留在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四章学籍变动管理
(一)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须符合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生如无学籍,由接收学校核实确定学籍缺失原因,明确学生真实就学经历,已建立过学籍但学籍信息有误的及时转接修改;确定从未建立过学籍的,由接收学校申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补录上传。普通高中学生如无普通高中学籍,学校不予接收、不予补办。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时,由转入学校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时,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遇到学制不同省份转入学生,按转入省份对应学制将其编入就读年级。不得通过转学变相留级。
(二)休学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正常上课的;
3.因出境就学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
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因病申请休学时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二十四条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康复或病情好转相关诊断证明,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二十六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休学时间超过6个月(含寒暑假)的,复学时可结合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见安排至原年级或低一年级就读,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休学时间未超过6个月(含寒暑假)的,复学时安排在原年级就读。不得通过休学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视为辍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级启动劝返机制。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学校应立即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尽快返校,经提醒督促后超过休学期限30天仍未复学或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休学三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休学出境学生回到境内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入境复学申请。继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凭学生相应学习记录,统筹安排至对应年级就读,并按入境复学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系统中操作标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时休学,复学时需就读普通高中的,需满足就读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相关条件。就读普通高中时休学,复学时仍需就读普通高中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醒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关注了解我省高考报名录取条件,凭学生相应学习记录,统筹安排至对应年级就读,并按入境复学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系统中操作标记。
(三)退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现疑似辍学情况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级启动劝返机制。
学校在学生应接受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超过17周岁,且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离校申请的,可填写《青海省超龄离校申请审批表》,由学校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认,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凭《青海省超龄离校申请审批表》及超龄证明材料,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超龄离校申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超龄离校操作标记。非本省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现疑似辍学情况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级启动劝返机制,经三次劝返无效或无法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时,由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函告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后学生仍未到校就读超过1年的,由学校填写《青海省学籍注销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及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认,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放假期满不按时返校的,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尽快返校。经提醒督促后30天内仍未返校、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30天或累计旷课超过45天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自愿退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按自动退学处理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四)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三十四条学生升入上一学段年级时,各方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国家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于开学后1个月内接收招录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六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能力特别突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在小学学段和初中学段内跳级。原则上每一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且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一年级、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跳级。学生跳级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可适度放开,由学生所在学校委托所在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五)其他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异地办班(学)。省内外异地办班(学)学生学籍由异地办班(学)学校统一管理,确保籍随人走。
第三十九条学生死亡。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学校凭相关证明于6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四十条学生失踪。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基层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学校凭相关证明于6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四十一条学生违纪。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轻易开除学生,确需开除的,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凭相关证明在国家学籍系统申请操作,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操作标记。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基础信息变化产生学籍变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将《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学校核实,由学校在国家学籍系统修改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
教育部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建设应用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移动端在国家学籍系统中变更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必要时需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因机构变更产生的变动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五章学生毕业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青教基〔2024〕10号)规定毕业标准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毕业证书补办或相关证明出具程序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予补办,可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基本办理程序为:学生本人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办理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符合办理条件证明,连同学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推广使用普通高中电子毕业证书,推进电子毕业证书与纸质毕业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管理保障
第四十八条各地各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业务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学生数量较多、学籍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学校可增配学籍管理员。教学点学籍管理工作由中心校统一负责。
各地各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第四十九条各地各校须严格落实学籍管理员备案和培训上岗制度,加强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建设。学籍管理员不得随意变动,其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学籍系统中及时登记更新;确需变动的,需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学籍系统中登记更新。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
第五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各地各校均需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学期(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必须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和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排查与劝返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五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高中阶段学校举办职普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我省职普融通教育有关要求开展学籍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7日。原《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青教基〔20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