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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田街道办事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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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 2005-7-29 10:53:25 编辑: 办事处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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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党工委、办事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关于党员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办事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自身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纪检部门每半年将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八、严格责任考核。党工委负责全办事处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分清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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